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