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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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錦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清政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