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02號判決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確定,上開判決案由欄所載之「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顯係誤植,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同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三、觀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內容,存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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