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明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明城於民國97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4,898
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74,898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74,898元自107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