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39號原告寶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寶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程省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