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燉
席亦嘉鄭明賢周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明燉、席亦嘉、鄭明賢、 周明前 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7年3月9日確定在案,被告葉明燉上開緩起訴嗣經檢察官撤銷,並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以108年度投簡字第2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被告席亦嘉、鄭明賢、 周明均 於108年3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或為被告等當場賭博之器具,或為被告等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
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葉明燉、席亦嘉、鄭明賢、周明於106年間,因涉犯刑
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均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16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於107年3月9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2820號處分書代行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時間為1年(10
7年3月9日起至108年3月8日止),嗣被告葉明燉因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之規定,經檢察官以107年度撤緩字第169號撤銷緩訴處分書撤銷上開緩起訴,並以107年度撤緩偵字第8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以108年度投簡字第2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被告席亦嘉、鄭明賢、周明則均於108年3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撤銷緩訴處分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及各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各該卷宗無訛。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撲克牌52張係被告葉明燉、
席亦嘉、鄭明賢、周明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其等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扣案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之物,係被告周明所有,供其等犯本案所用之物,亦據其等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扣案如附表編號⒋所示之450元,係員警自被告鄭明賢上衣口袋內所扣得之賭資,並非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此據被告鄭明賢 陳明 在卷,復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督察科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係屬供被告鄭明賢犯本案所用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⒈、⒉所示之紅筆1支及現金600元,
固均為被告周明所有之物,然查,被告周明於偵查中供稱上開600元是要拿來吃飯及買東西的,上開紅筆也與其賭博行為無關等語(見偵字卷第15頁),復查卷內亦無證據足資佐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與被告周明上開賭博犯行有何關連性,自無從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⒈│撲克牌52張││├──┼─────────┼─────────┤│⒉│計時單1張│周明所有│├──┼─────────┼─────────┤│⒊│桌板1面│周明所有│├──┼─────────┼─────────┤│⒋│新臺幣450元│鄭明賢上衣口袋扣得│└──┴─────────┴─────────┘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⒈│紅筆1支│周明所有│├──┼─────────┼─────────┤│⒉│新臺幣600元│周明側背包內扣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