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5樓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亞洲大學(原健康管理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柒拾捌萬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零點五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九十七年二月一日,當時本借款利率為百分之六點二三六,另加計年率百分之零點五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六點七三六。
(二)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三)惟債務人乙○○畢業後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本息,迄今尚欠本金60,414元,雖經債權人履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其所擔保之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錦仙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515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 朱碧嬋 、廖│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756元│ 佳如 │年八月一日起││七三六│├──┼───┼─────┼──────┼──────┼───────┤│2│新臺幣│朱碧嬋、廖│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30888│佳如│年八月一日起││七三六│││元│││││├──┼───┼─────┼──────┼──────┼───────┤│3│新臺幣│朱碧嬋、廖│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7770│佳如│年八月一日起││七三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朱碧嬋、廖│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56元│佳如│年九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朱碧嬋、廖│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888│佳如│年九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朱碧嬋、廖│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770│佳如│年九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