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忠慶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叁粒(驗餘淨重壹點叁陸玖捌公克)、橘色圓形錠劑陸粒(驗餘淨重壹點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6064號被告江忠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藍色圓形錠劑3粒(驗餘淨重1.3698公克)、橘色圓形錠劑6粒(驗餘淨重1.19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3粒(驗餘淨重1.3698公克)、橘色圓形錠劑6粒(驗後淨重1.19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0年9月8日航藥鑑字第100461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6064號偵查卷第31頁),是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江忠慶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0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