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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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星堯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其中柒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貳貳肆伍公克,其餘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陸玖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星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合計9包,均係屬第二級毒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8月10日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31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1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上開案件遭扣押之白色粉末及白色透明結晶合計9包,經送檢驗結果,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其中7包驗餘淨重合計1.2245公克,其餘
2包驗餘淨重合計0.692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月12日航藥鑑字第1010025號、101年
7月12日航藥鑑字第1012692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故上開扣押物既均係第二級毒品,皆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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