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57號聲請人恩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並無私立志冠醫護短期補
三、聲請人主張之利息起算日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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