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8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83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1,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