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婉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前含袋毛重○點九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婉君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其為警查扣之毒品1包,經送請鑑驗,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情節,為被告於偵查中所大致供承在卷,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毒偵字854號卷內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在卷可佐,且依該卷內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上開物品為結晶1包,驗前含袋毛重0.9公克,淨重0.69158公克,取樣0.0021公克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上開物品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外包裝,不問屬誰所有,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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