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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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中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中信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之中山公園內,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查獲,並扣得含有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於被告處扣得之海洛因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上開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香菸1支,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一級毒品,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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