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476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其不利部分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024,999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24,99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