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原名 羅麗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上午10時12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5,436元,及其中
  30,854元自民國9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9.69%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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