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原名 羅麗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上午10時12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5,436元,及其中
30,854元自民國9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9.69%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