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8,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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