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2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297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柒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逾期手
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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