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原住花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徐文瑞~B法官林永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