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金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陳惠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