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尤志仁
尤志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尤陳枝棉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3年度司促字第11365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欠款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5,427元│85年7月1日│8.75│87年2月1日│├──┼───────┼─────────┼─────────┼────────────┤│002│10,000元│85年7月1日│8.5│8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