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麗卿於民國93年3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867,
538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麗卿│自民國94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9,368元││月30日起│││├──┼─────┼─────┼──────┼─────┼───────┤│002│新臺幣│黃麗卿│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194,620元││8月8日起││9│├──┼─────┼─────┼──────┼─────┼───────┤│003│新臺幣│黃麗卿│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24,607元││8月18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