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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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吳佳恩 被告 陳恒輝
黃鳳鴻 江俊賢 賴致維 陳俊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19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吳佳恩認 張家綺 、徐國鑫涉犯詐欺取財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未據檢察官就此部分起訴,難認合法,應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