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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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22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芳貝
許坤勝 被告 鄭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編號2「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本金,以及依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建昌機器廠有限公司(下簡稱建昌公司)分別於民國101年4月6日及102年1月2日邀同被告鄭靜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4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分別自101年4月6日起至104年4月6日止、102年1月2日起至105年1月2日止,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依放款當時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加年利率2.71%即5.24%機動計付,如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時或另依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並應加給付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訴外人建昌公司自102年3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規定,主張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並履經電話催繳及信函通知催討無效,訴外人建昌公司尚欠合計本金4,504,887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2紙、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電腦連線本息繳款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
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建昌公司未依約清償前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既為訴外人建昌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說明,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毓琦┌────────────────────────────────────────────────┐│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編│原貸金額│應給付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號│(新臺幣)│(新臺幣)│││(年息)│││考│││││││││││├─┼─────┼─────┼──────┼──────┼───┼──────┼───────┼─┤│1│1,000,000│711,032│101年4月6│102年3月6日│5.24%│102年3月6日│逾期清償在6個││││││日起至104年││││月以內,按左開││││││4月6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2│4,000,000│3,793,855│102年1月2│102年3月2日│5.24%│102年3月2日│逾期清償在6個││││││日起至105年││││月以內,按左開││││││1月2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