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原告 林月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洪翰今 律師被告 王世龍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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