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303號債權人 林鋒 記住桃園縣楊梅市○○路○○○巷○○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家誠 、鴻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鴻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