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43號原告 蔡欽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曾國輔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萬84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9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4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