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林我誠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文賢法官盧彥如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