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9號抗告人 吳智暉 相對人 鄭繡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下稱系爭本票),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而原法院經查核相對人提出之本票後,乃就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部分依法裁定予以准許,並將相對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簽發系爭本票交予相對人並非代表積欠其債務,而係因兩造於民國98年12月1日離婚時,伊保證會與相對人共同清償兩造於婚姻關係中滯欠之銀行及私人債務,而簽發予相對人供擔保之用,況於兩造離婚前,伊之父親業已匯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相對人帳戶,幫助兩造償還債務,是相對人明知伊未積欠債務,仍為本件之聲請顯有不當得利之事實,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
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抗告人固以前揭情詞為其抗告理由,惟所陳系爭票據之原因債權存否乃屬實體上之爭執,此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則依上開判例意旨,本院受理相對人聲請時,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謝宗翰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林秀泙┌───────────────────────────────────────┐│附表:101年度抗字第1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001│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02│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03│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04│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05│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06│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07│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08│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09│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10│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11│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12│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13│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14│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15│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16│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17│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18│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19│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20│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21│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22│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23│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24│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25│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26│98年12月1日│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27│98年12月1日│14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28│98年12月1日│20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029│未載│1萬元│未載│98年12月1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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