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阿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阿雲因賭博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阿雲因賭博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02.02│101.01.20│├─────────┼────────┼────────┤│偵查案號│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626號│度偵字第505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101年度豐簡字第││││149號│1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3.15│101.03.30│├────┼────┼────────┼────────┤││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101年度豐簡字第││││149號│157號││├────┼────────┼────────┤││判決│101.04.09│101.04.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備註│度執字第4800號(│度執字第5711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