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2885號上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0號,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162、193號;併辦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乙○○明知將金融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將可使該帳戶為詐騙集團詐騙及存取使用,竟因貪圖獲利,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幫助詐欺概括犯意,於93年9月及10月間,連續在台北市○○○路、重慶北路附近,將包含附表1所列存款帳戶在內之10餘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以不詳價格出售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供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連續於附表2所列時間以附表2所列方式,向附表2所列之人詐得附表所列款項,該詐騙集團並立即將款項提領一空,並以此方式幫助他人詐欺。乙○○於93年10月間又基於同一概括犯意,受僱於某自稱「李先生」之人代為收取詐騙使用之人頭帳戶並交付購賣價金,及測試該帳戶可否使用及變更密碼,自民國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4年1月18日止(1月19日乙○○被捕入獄,執行罰金易服勞役),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在台北市○○路及忠孝西路口,連續收受 王錫銘 (業經判刑確定)所販售交付之誠泰商業銀行西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萬華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安泰商業銀行汀洲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並將上開帳戶存摺等物品,透過超峰快遞寄送予前開詐騙集團,供該詐騙集團詐騙及存取款項之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分別以電話對如附表3所示之被害人謊稱遭冒名申辦現金卡或遭盜刷金融卡、信用卡等語,或偽裝網路交易之方式施用詐數,致該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3所示之時間依指示誤匯於如附表3所示之金額至於如附表3所示之帳戶內。嗣經如附表3所示之被害人察覺受騙,經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之被告乙○○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甲○○、王 盛昌 、林 武松鍾士元黃麗卿 、王錫銘、 王燕俠邱彩雲謝承達王志坤李志諱胡淇維張儷齡馮琮偉蔡芳明 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陳述甚詳,復有被告乙○○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資料各
1份。鍾士元匯款入被告帳戶之誠泰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
2份。 王盛昌 匯款予被告帳戶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份。甲○○匯款入被告帳戶之郵局ATM交易明細單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誠泰商業銀行西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萬華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國際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安泰商業銀行汀洲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等資料共63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復華商業業銀行復興分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中國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投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之影本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雖否認其有故意云云。但查將金融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將可使帳戶為詐騙集團用以詐騙他人財物,被告自承已出社會十餘年,當明知以此方式可以幫助他人詐騙,其有故意至明,被告否認有故意,自係諉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犯行足以認定。
二、查被告僅係單純因缺錢花用,將其帳戶、金融卡、提款密碼等出售他人,只係以幫助他人犯詐欺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屬詐欺之幫助犯,尚難認其有幫助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故意,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公訴人雖起訴認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洗錢罪之幫助犯,惟按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其構成要件方面必須先有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存在,再對之為掩飾或隱匿之行為,始能構成,所謂掩飾或隱匿,係指為避免上開訴追、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3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為之外,其他使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之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均屬之。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即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對象。經查,本件係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被告所出售之帳戶,將詐欺所得之款項直接匯入上開帳戶,其要求被害人將金錢匯入被告上開帳戶之行為,本為其實施詐欺行為之犯罪手段,並非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匿其詐欺所得之行為,亦非被告於該詐欺之行為人實施詐欺犯罪取得財物後,另由被告為之掩飾、隱匿行為,且偵查機關得藉由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被告帳戶等情,知悉資金來源之不法性,並得以追查資金之流向,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並未被切斷,與「掩飾」、「隱匿」之性質亦有不符,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洗錢行為構成要件有間。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自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其先後數次將帳戶出售,時間密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自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依法先加後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自93年10月間至94年1月18日止(被告於94年1月19日入監執行)之犯行,亦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與已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判。原審論以幫助洗錢罪,自有未洽。且原審未及就移送部分,一併審判,僅量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亦有可議,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有公共危險罪之前科(不構成累犯),行為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及其犯行所造成被害人不可預見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修正前)、第30條第2項、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開戶時間│金融機構│帳號│├────────┼────────┼────────┤│93年9月30日│誠泰商業銀行建成│0000000000000號│││分行││├────────┼────────┼────────┤│93年10月13日│合作金庫大稻埕分│0000000000000號│││行││├────────┼────────┼────────┤│93年8月27日│中華郵政公司臺北│0000000號│││圓環郵局││├────────┼────────┼────────┤│93年10月13日│臺北第五信用合作│000000000000號│││社大同分社││├────────┼────────┼────────┤│93年10月11日│遠東商業銀行重慶│00000000000000號│││分行││└────────┴────────┴────────┘附表2:
┌────┬───┬────────┬────────┬───┐│犯罪時間│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帳戶│附註│││││││├────┼───┼────────┼────────┼───┤│93年10月│黃麗卿│謊稱黃麗卿之小叔│黃麗卿以轉帳方式│││12日││替人擔保未繳款,│,按詐騙集團成員│││││人被押,要匯款才│指示匯款4萬元至│││││放人│被告在誠泰建成分││││││行帳戶││├────┼───┼────────┼────────┼───┤│93年10月│甲○○│以電話簡訊佯稱林│甲○○按指示匯款│││19日││ 哲筠 信用卡遭盜刷│4700元至被告在遠│││││,經被害人以所留│東銀行重慶分行帳│││││電話與詐騙集團聯│戶中│││││繫後,甲○○依指││││││示前往提款機將提││││││款卡加密,卻誤將││││││款項由自己帳戶中││││││轉出│││├────┼───┼────────┼────────┼───┤│93年9月│王盛昌│以電話向被害人王│王盛昌按指示匯款│││30日││盛昌詐稱其子 王忠 │4萬元至被告在臺│││││霖與朋友向地下錢│北圓環郵局帳戶中│││││莊借款,現人在地││││││下錢莊手中,如不││││││還錢要將其子的腳││││││打斷。│││├────┼───┼────────┼────────┼───┤│93年10月│ 林武松 │以電話向被害人林│林武松按指示前往│││24日││武松謊稱現金卡遭│操作提款機,將1│││││盜領│萬807元轉帳至被││││││告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帳戶中││││││││├────┼───┼────────┼────────┼───┤│93年10月│鍾士元│在網路上刊登販賣│鍾士元前往提款機│││21日││網路遊戲天堂之天│,按詐騙集團成員│││││幣廣告,經被害人│「小高」之指示操│││││匯款3000元後,假│作提款機後,將款│││││借天幣已賣完,要│項1萬9994元轉入│││││求被害人前往提款│被告在臺北第五信│││││機辦理退款手續│用合作社大同分社││││││之帳戶中││└────┴───┴────────┴────────┴───┘附表3┌──┬───┬──────┬─────────────┬─────┐│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帳戶│匯款金額││││(民國)││(新台幣)│├──┼───┼──────┼─────────────┼─────┤│一│邱彩雲│93年11月22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雙園分行│9萬9999元│││││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王燕俠│93年11月25日│誠泰商業銀行西園分行│1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三│張儷齡│93年11月25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華分行│8萬3904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四│蔡芳明│93年11月26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華分行│3萬9828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五│馮琮偉│93年12月7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汀洲簡易型│16萬2000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六│胡淇維│93年12月10日│玉山銀行營業部│4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七│李志諱│93年12月12日│玉山銀行營業部│9999元│││││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八│王志坤│93年12月14日│玉山銀行營業部│4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九│謝承達│93年12月14日│玉山銀行營業部│1萬4038元│││││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謝承達│93年12月16日│玉山銀行營業部│9999元│││││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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