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法字第11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嘉義同鄉社會服務基金會
之3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嘉義同鄉社會服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嘉義同鄉社會服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嘉義同鄉社會服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於民國78年5月20日核備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8年5月2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冊、第8頁、第204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第11條及第27條,共計三條,變更如附表。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准予核備公文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嘉義同鄉會社會服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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