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正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03號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上訴人丙○○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新竹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余秋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本院判決(94年度判字第432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記載「被上訴人新竹市稅捐稽徵處設臺灣省新竹市○○路○○○號代表人 馮瑞徵 住同上」者,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設臺灣省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代表人余秋村住同上」。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鄭淑貞法官黃淑玲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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