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96、1937、2201、26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款5、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5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