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595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志培 即 郭江河 之繼承人、 郭志遠 即郭江河之繼承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相對人有二人,應各別繳納聲請費)㈡補郭江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郭志培即郭江河之繼承人(Z000000000)、郭志遠即郭江
河之繼承人(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