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丙○○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市○○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榮民丙○○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年逾80歲,籍設花蓮縣○○市○○路○○○巷○○號;其於102年4月16日在花蓮縣境內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丙○○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花蓮縣警察局函、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個人資料列印頁各1件為證,且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書函各1件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