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世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世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世斌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5月2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2、5至9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7年5月21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4.19│104.10.19│105.04.08為警採集毛髮│││││時起回溯3個月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623號│28843號│第419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7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3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810號││事├──┼───────────┼───────────┼───────────┤│實│判決│105.06.27│105.11.02│106.11.30││審│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7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3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810號││判├──┼───────────┼───────────┼───────────┤│決│確定│105.08.22│105.12.26│106.12.25│││日期││││├─┴──┼───────────┼───────────┼───────────┤│是否得易│是│否│是││ 科得社勞 ││││├────┼───────────┼───────────┼───────────┤│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333號│1071號│850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
┌────┬───────────┬───────────┬───────────┐│編號│4│5│6│├────┼───────────┼───────────┼───────────┤│罪名│賭博│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06.28至105.07.22│104.12.07│104.12.09│├────┼───────────┼───────────┼───────────┤│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239號│第1440號│第144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45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事├──┼───────────┼───────────┼───────────┤│實│判決│106.12.25│106.12.26│106.12.26││審│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45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判├──┼───────────┼───────────┼───────────┤│決│確定│107.01.15│107.04.18│107.04.18│││日期││││├─┴──┼───────────┼───────────┼───────────┤│是否得易│是│否│否││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01號│7000號│7000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編號5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徒刑1年3月││└────┴───────────┴───────────────────────┘附表: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12.11│104.12.28│105.01.03│├────┼───────────┼───────────┼───────────┤│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440號│第1440號│第144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事├──┼───────────┼───────────┼───────────┤│實│判決│106.12.26│106.12.26│106.12.26││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判├──┼───────────┼───────────┼───────────┤│決│確定│107.04.18│107.04.18│107.04.18│││日期││││├─┴──┼───────────┼───────────┼───────────┤│是否得易│否│否│否││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000號│7000號│7000號││├───────────┴───────────┴───────────┤││編號5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