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04號
聲請人甲OO
相對人乙OO(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甲OO提出本件聲請後,相對人乙OO已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無續行之必要,爰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