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宸澤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與丙○○前係男女朋友,丙○○於民國000年00月間向甲○○提出分手,甲○○見與丙○○感情生變,為討回兩人交往時其所致贈與丙○○之物品及卡片,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109年11至12月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微信暱稱「MARK」、「MARK(CN)」傳送或張貼如附表所示訊息,告以欲散佈丙○○與其之性愛影片、照片,以此加害於名譽之方式恫嚇丙○○,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73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為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附表編號1至3、5、10至11微信訊息(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6、7)為其傳送給告訴人丙○○,惟就附表編號4、6至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至12),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附表編號4、6至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10至12)非其傳送,微信暱稱「MARK」是我自己使用,但微信暱稱「MARK(CN)」不是我的帳號,附表編號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微信貼文是我抒發心情沒有恐嚇之意,與告訴人之性愛照片、影片不是我拍的,是告訴人自拍傳給我的云云。經查:
(一)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前男友即被告於109年11月用微信暱稱「MARK」、「MARK(CN)」傳送如附表訊息、貼文及兩人交往期間之性愛影片、照片截圖給我,我點進去看才發現被告趁兩人出外旅遊過夜時多次偷拍性愛影片,被告此段期間不停騷擾我、恐嚇我要散播,看到這些訊息我覺得很害怕,直到現在還在看身心科;微信暱稱「MARK(CN)」是被告另一個微信帳號,我與被告交往期間,被告有一陣子一直在上海,就是用「MARK(CN)」這個帳號跟我聯繫,是被告大陸的電話號碼;附表編號9的貼文我不知道被告是否有公開,但只要是好友就可以看到,我那時候是被告好友所以看到;被告用微信暱稱「MARK」傳送附表編號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截圖訊息給我,訊息內容就是偵卷第239頁顏色比較暗的底圖,因為被告會慣性回收訊息,所以我就先截圖,也有問被告幹嘛回收,此截圖訊息與微信暱稱「MARK(CN)」傳送之附表編號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是同一張等語(偵卷第9至11、59頁;本院易字卷第104至106頁),復有告訴人與微信暱稱「MARK」、「MARK(CN)」之對話紀錄截圖、微信貼文截圖、通訊軟體個人帳號資料截圖、臺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資料查詢、己身一等親資料查詢等資料附卷可佐(對話紀錄及貼文詳見附表所示頁數;偵卷第99、465至466、521、523、525至529頁)。
(二)被告雖否認微信暱稱「MARK(CN)」為其使用,惟告訴人陸續收到如附表所示微信暱稱「MARK」、「MARK(CN)」傳送訊息之時間適為000年00月間兩人分手後,被告以微信暱稱「MARK」帳號不斷向告訴人要求返還交往期間贈送之物品及卡片,被告於兩人對話中更不時以各種理由傳送告訴人裸露部分身體之照片,並傳送附表編號1至3之恐嚇訊息給告訴人(見偵卷第227至238頁)。被告更以微信暱稱「MARK」傳送載有附表編號4訊息內容「哈囉,你好,我是古蹟交流社長Tony,請轉達丙○○該還給人家的東西就快還人家,再給她二天時間,丙○○如果不處理,那我就會在社團開副本把影片上傳囉!」及告訴人與被告之性愛影片截圖1張後收回,接著被告即傳送附表編號5之恐嚇訊息給告訴人,要求返還曾贈送告訴人之物品,並稱「好像只剩不知道幾小時我忘了」等語(見偵卷第239至246頁),觀諸上開恐嚇訊息之前後脈絡語意,足證被告確曾傳送附表編號4訊息內容後收回,並以若不返還物品幾小時後就會上傳性愛影片等語恫嚇告訴人。
(三)參以微信暱稱「MARK(CN)」傳送如附表編號6至8之恐嚇訊息內容,其中編號7訊息截圖內容與前開編號4內容完全相同,且「MARK(CN)」之頭像雖更換不同圖案,然確曾使用被告之個人照片為頭像(見偵卷第269、465至466頁),且微信暱稱「MARK(CN)」傳送之訊息亦係以上傳被告與告訴人性愛影片至色情網站、社團及告訴人親友為恫嚇手段,限期告訴人返還被告贈送之物品(見偵卷第276至291頁),是若微信暱稱「MARK(CN)」確非被告使用,何以傳送之恫嚇內容、目的與被告如出一轍,傳送時間亦恰與被告要求告訴人返還贈送物品之時間相近,足徵告訴人之指訴與事實應屬相符,被告辯稱其並未傳送附表編號6至8之訊息恐嚇告訴人云云,尚無可採。
(四)另附表編號9之微信貼文,被告雖辯稱其僅係抒發心情云云,然被告於109年11至12月間與告訴人分手後不斷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恫嚇告訴人,於此期間在微信貼文標籤「沒有忠誠度的人,我不會手下留情,絕對讓你歷史留名」等語讓告訴人觀覽,綜合被告其餘傳送給告訴人之恫嚇訊息內容,難認其主觀上無恐嚇之意。
(五)衡諸女性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照片及伴侶間之性行為影片,屬個人之身體隱私部位及私密活動,一般人對之當有隱私期待,是依目前社會常情及通念,若對外散布於眾或傳送給伴侶以外之第三人觀覽,確實可能影響被拍攝者之名譽及在社會上之外在評價,足使被拍攝者對自身名譽安全產生恐懼不安之心理,是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給告訴人並張貼貼文,表示欲將該等照片、影片上傳網站、社團及傳送給告訴人親友,足使告訴人擔憂其名譽遭受侵害而心生畏懼,客觀上確屬惡害通知之行為無訛。被告明知其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及張貼貼文之效果,將使告訴人唯恐名譽受損而心生畏懼,藉此達到要求告訴人返還交往期間餽贈物品之目的,是被告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甚明。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多次以附表所示訊息、貼文恐嚇告訴人,其恐嚇之行為,乃基於單一行為決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同一犯罪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分手後,情緒管控不當,為索回交往期間贈送給告訴人之物品及卡片,竟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及張貼貼文,揚言欲對外散布與告訴人之性愛影片、照片,使告訴人因恐名譽受損而心生畏懼,被告缺乏尊重他人人格及隱私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且犯後仍飾詞卸責,犯後態度不佳,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自訴人所受損害,併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復衡以其犯行之手段、截圖及傳送恐嚇訊息之內容及數量等情節;暨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貿易業、無需撫養之人、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之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堉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使用帳號訊息內容偵卷頁碼備註1109年11月初至11月20日前某日16:57微信暱稱「MARK」(老虎圖案頭像)許多事我下手處理的時候我心很痛的等語。偵卷第119、234頁起訴書附表編號2217:01微信暱稱「MARK」(老虎圖案頭像)我今天處理事情沒下手到最重......,有些事我不得不逼自己這樣做。就算是要賠上我自己我也沒關係等語。偵卷第119、235頁起訴書附表編號3319:43微信暱稱「MARK」(老虎圖案頭像)但你要記得我跟你說過的話,你家人的心臟夠不夠大顆,要來承受女兒在外的感情事,進而影響到家人,請你三思好盡快給我答覆等語。偵卷第117、236頁起訴書附表編號14不詳日期08:08至08:12微信暱稱「MARK」傳送截圖一張,内容有「哈囉,你好,我是古蹟交流社長Tony,請轉達丙○○該還給人家的東西就快還人家,再給她二天時間,丙○○如果不處理,那我就會在社團開副本把影片上傳囉!」,並有丙○○與甲○○之性愛影片等情,後「MARK」並收回訊息,惟丙○○已觀看到内容。偵卷第147、239至240、271、359頁起訴書附表編號105不詳日期11:37許微信暱稱「MARK」(老虎圖案頭像)不然東西不還我再逃避下去,真的會出大事的,趕快去看,好像只剩不知道幾小時等語。偵卷第121、241頁起訴書附表編號46109年11月某日20:00、翌日00:33至00:38微信暱稱「MARK(CN)」(KAWS黑色公仔圖案)台灣SWAG直播連結色情網站是目前全台最大成人網站等語,並接連傳送丙○○與甲○○之性愛照片等情。偵卷第33、133至135、281至285頁起訴書附表編號127不詳日期下午07:26至07:30-------不詳日期00:41(與編號6同日)微信暱稱「MARK(CN)」1.被告照片頭像--------2.KAWS黑色公仔圖案傳送截圖一張,内容有「哈囉,你好,我是古蹟交流社長Tony,請轉達丙○○該還給人家的東西就快還人家,再給她二天時間,丙○○如果不處理,那我就會在社團開副本把影片上傳囉!」,並有丙○○與甲○○之性愛影片等情。1.被告照片頭像:偵卷第129、269頁-------2.KAWS黑色公仔圖案:偵卷第135、285至286頁起訴書附表編號118不詳日期00:42至01:26(與編號6、7同日)微信暱稱「MARK(CN)」(KAWS黑色公仔圖案)我已經傳達到位了,星期六中午是最後的期限,請切記,太多了傳不完,先放這幾個你參考一下,已經告知你了,你也沒回應,那我們就照時間點走,除了社團上傳,還有你的朋友圈也都一併上傳出去等語。偵卷第35至39、135至136、286、290至291頁起訴書附表編號89109年11月某日微信暱稱「MARK」(被告抱貴賓狗頭像)沒有忠誠度的人,我不會手下留情,絕對讓你歷史留名等語。(此為微信貼文標籤)偵卷第137頁起訴書附表編號910109年11月20日00:51微信暱稱「MARK」(被告抱貴賓狗頭像)你自己知道你自己說過什麼,那你就慢慢去感覺吧,你肯定會很有感覺的等語。偵卷第109至111頁起訴書附表編號611109年12月1日某時許微信暱稱「MARK」(被告抱貴賓狗頭像)我這天也是在暗示你,你知道嗎?還是要我把資料寄去○○路6樓那邊給你?還是要寄你○○街的戶籍地等語。偵卷第123、403頁起訴書附表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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