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67號
原告 鄭仁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玉足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