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99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02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