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99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鄭宇辰

被告 曾勝緯曾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02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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