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3號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94年11月24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95年3月10日、同年3月31日、同年4月28日到庭,且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六紙、拘提報告結果書二紙附卷可稽,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