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捌萬壹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參仟柒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