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丙○○兼附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御湖世家管理委員會兼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楊鈞國 律師 楊惠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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