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83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 律師被上訴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昌 律師
張逸婷 律師 陳郁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及於95年4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關於「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