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5年5月2日具狀提起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作為或不作為之具體內容)。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所查報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如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金(價)額,亦未提供訴訟資料供本院審酌訴訟標的金(價)額,則以本裁定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及第466條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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