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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