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14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力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偵字第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力豪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力豪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效力,未完成處遇計畫,行為固有不當,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犯罪動機並非惡劣,暨考量其犯罪情節、造成之危害、 素行 (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簡易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