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債權人山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姜鳳 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文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各項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表明各項請求分別金額。
三、提出債務人鍾文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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