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39號

聲請人 許家豪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 律師

吳珮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萬選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蘇萬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如已死亡,應補正其除戶資料、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審酌追加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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