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39號
聲請人 許家豪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 律師
吳珮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萬選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蘇萬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如已死亡,應補正其除戶資料、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審酌追加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