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訴人甲○○
臨丙○○
6被上訴人台北市府政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8日年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7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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